河北省科協智庫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河北省科協智庫項目管理,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和經費的有效使用,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結合省科協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河北省科協智庫項目(以下簡稱智庫項目)是指省科協圍繞建設創新型河北和科技強省的戰略需求,面向科技創新重要領域和前瞻性問題,組織開展的調研課題研究、第三方評估、科技工作者狀況調查、學術會議成果提煉、優秀論文出版等服務黨委、政府科學決策的項目。
第三條 智庫項目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規、高效的原則,面向全省,擇優立項,同時兼顧項目承擔單位實際,科學統籌,綜合實施,助推科學決策、學科建設、學風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智庫項目實行省科協戰略發展部、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三級管理。
(一)省科協戰略發展部主要職責:組織項目選題征集,制定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和過程管理;管理項目專項經費;組織對項目成果鑒定、驗收、提煉、報送和推廣。
(二)項目承擔單位主要職責:組織所在單位積極參與智庫項目申報工作;履行單位項目管理主體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全過程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項目經費;做好與項目相關的支撐保障工作。
(三)項目負責人主要職責:履行項目管理第一責任人職責,按照本細則和立項通知、項目任務書規定,做好項目研究和管理;組織項目組成員按照研究計劃和質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務,并接受省科協組織的開題評審、中期評審、結項評審和日常監督檢查;按要求向省科協戰略發展部報送項目相關資料。
第三章 項目類別
第五條 智庫項目包括集中立項項目、委托研究項目和臨時項目三種。
(一)集中立項項目主要是調研課題,每年由省科協集中組織立項申報、項目評審。評審結果經省科協黨組會議審定后,印發立項通知,簽訂項目任務書,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實施。
(二)委托研究項目主要包括調研課題、第三方評估、科技工作者狀況調查、學術會議成果提煉、智庫成果出版推廣等,由省科協戰略發展部根據省委、省政府和中國科協關注的重點、熱點問題或者智庫建設工作需要,提出項目選題、預期目標和擬承擔單位名單,經省科協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委托研究項目由省科協單獨立項,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三)臨時項目主要包括組織開展決策咨詢活動、為制定科
技政策提供意見建議等智力支撐工作。根據省科協決策咨詢工作的實際需要,經省科協主要領導同意后,由戰略發展部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開展相關調研或論證工作。
第六條 各類智庫項目分別按照以下標準確定成果形式和研究周期:
(一)集中立項項目分為重點課題項目和一般課題項目,研究周期一般為6-10個月,約束性成果指標一般為1份3萬字以上的研究報告和不少于1篇3000字左右的決策建議,學術論文等不作為必備驗收指標。
(二)委托研究項目成果形式一般為研究報告、決策建議、理論文章、評估報告、學術專著、決策咨詢論壇等,研究周期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三)臨時項目成果形式一般為決策建議、論證咨詢報告、交流發言材料等,原則上不進行立項結題管理,取得工作成果報省科協主要領導同意即視為完成工作。
第四章 選題征集及確定
第七條 每年3月,省科協印發征集年度集中調研課題選題的通知,圍繞貫徹國家和我省重大發展戰略、科技助力高質量轉型發展、科技前沿發展趨勢研判、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河北省科技工作者狀況、科協組織改革發展等領域,面向科協系統和有關單位征集選題。
第八條 選題征集后,省科協戰略發展部組織專家對征集到
的選題進行集中評議,結合工作實際和工作需求提出擬立項項目選題,起草項目申報通知,經省科協領導同意后統一發布。
第五章 申請及立項
第九條 項目申請人按照項目申報通知要求,經所在單位或省級學會審核同意后,向省科協提交項目申報書。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省級學會對其審核的項目申請承擔信譽責任。
第十條 項目研究團隊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團隊所有成員遵紀守法,遵守科研道德,無不良學術記錄;項目負責人及團隊成員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知識積累,能夠承擔項目研究工作,熟悉公共政策,具有較強的成果提煉能力。鼓勵“政產學研用”相關單位科研人員聯合組建團隊申報項目。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當年只能申請一個集中立項項目且不得作為項目組成員參加省科協其他集中立項項目,項目組成員最多只能同時參加兩個智庫項目。
第十二條 集中立項項目按以下程序進行立項。
(一)相關單位向省科協提交項目申報書;
(二)省科協戰略發展部對申報書進行形式審查;
(三)省科協戰略發展部組織專家召開評審會,提出擬立項項目名單及承擔單位;
(四)省科協黨組會議審議確定立項項目及承擔單位,經公示無異議后,省科協印發項目立項通知,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十三條 委托研究項目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采取公開申報或指定項目承擔單位的方式立項,省科協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十四條 省科協通過召開開題評審會、中期評審會、臨時抽查、重點督查等方式,加強對立項項目的過程監管;省科協戰略發展部建立項目聯系微信群,向項目研究團隊推薦參閱文章和決策建議,接受研究團隊工作咨詢,組織項目研究團隊之間開展學術交流;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在研項目的中期管理,引導和督促項目負責人按計劃有序推進研究工作,并按要求向省科協戰略發展部報送實施進度和預算執行進度等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在研項目負責人不得隨意變更項目設計和研究計劃,因故確需對研究計劃作重要調整、變更或終止研究的,應及時向省科協戰略發展部報告,按程序審批后方可變更。
第十六條 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2個月。申請應當于研究期滿前30日提出,向省科協報告并按程序審批后方可延期。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經費資助標準根據每年的資金狀況,綜合考慮項目類別、預期成果、研究周期等情況予以確定。 第十八條 集中立項項目、委托研究項目和臨時項目根據項目性質和管理要求的不同,可以采取一次性撥付、分期撥付和后補助等方式。分期撥付原則上在確定立項后,撥付經費不超過總經費的60%,結題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經費。結題驗收兩次不通過的項目,省科協不再撥付剩余經費。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使用范圍、具體要求及間接費用比例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河北省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項目承擔單位提取的項目管理費不高于項目總經費的5%,超過5%的須請示省科協同意。
第二十條 省科協在日常管理中舉辦的開題、中期、結項等評審會議的會場租金、專家勞務費等費用,由省科協承擔。
第八章 項目結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結題包括驗收和總結兩種方式。
(一)集中立項項目原則上進行驗收結題,省科協戰略發展部根據項目研究周期安排結題驗收時間,項目承擔單位須在通知時限內提交結題申請。省科協視項目具體情況,組織不少于5名專家現場聽取項目總結匯報,評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結項等次,或根據項目書面總結材料評定結項等次。
(二)委托研究項目原則上進行總結結題,由省科協組織專家書面評審項目開展情況,評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結項等次。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按以下程序辦理結項手續。
(一)課題組將項目總報告、決策建議、工作總結、經費開支情況證明、績效自評報告等匯總成冊報送省科協戰略發展;
(二)省科協戰略發展部參照評審專家意見,對項目材料進行驗收;
(三)省科協對專家評審合格,同時材料報送合格的項目頒發結項證書。
第二十三條 被評為“不合格”的項目,項目研究團隊應根據評審意見進行最長2個月的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后申請省科協組織專家重新驗收。重新組織驗收所需的相關費用由項目研究團隊承擔。
第九章 成果應用
第二十四條 所有智庫項目的決策建議成果均須首先報送省科協,由省科協擇優以《院士專家調研建議》專報、省政協提案等渠道,報送中國科協、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及有關部門,或通過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發布。
第二十五條 經省科協戰略發展部同意,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可向有關部門報送或發表、出版項目研究成果,但需注明“河北省科協智庫項目”,同時將采用情況報省科協戰略發展部。
第二十六條 省科協戰略發展部應會同項目研究團隊,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多形式開展成果宣傳推廣。對外公布智庫項目研究成果,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規定及制度。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采取積極措施,多渠道籌措資金,資助或協助智庫項目優秀成果的出版和學術交流。
第十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八條 項目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者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科技日報、學習時報、河北日報、求是雜志發表,或者在全國產生重要影響的,省科協將在今后的智庫項目申報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在研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項目予以撤銷:
(一)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或違反意識形態管理規定的;
(二)與批準的項目設計嚴重不符的;
(三)結項評審被評為“不合格”,限期整改仍未能通過的;
(四)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的;
(五)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
(六)結項評審后未按要求修改報送材料的;
(七)其他應該撤銷的情形。
省科協根據實際情況,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退回被撤銷項目首款或賠償損失。省科協對被撤銷項目的負責人作不良記錄,5年內不得承擔任何類別的智庫項目。
第三十條 建立征信考核制度。省科協對項目管理各環節責任主體進行信用考核,并作為項目申報、審核推薦、專家及合作單位遴選的重要依據。省科協根據失信實際情況,可采取取消個人承擔省科協項目資格,核減、取消申報單位推薦名額,取消專家及合作單位相關資質等方式予以懲戒。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科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