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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科協智庫研究基地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 省科協戰略發展部發布時間:2023-01-18人氣:0作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河北省科協智庫研究基地(以下簡稱智庫基地)建設和發展,加強決策咨詢工作隊伍和平臺建設,增強為省委、省政府科學決策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強和規范河北省科協智庫研究基地項目資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河北省科學技術協會〈關于印發河北省支持市縣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冀財教〔2022〕99號)《河北省科協智庫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智庫基地是指由省科協認定具有較為豐富的科技決策咨詢研究經驗、擁有穩定且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較強研究實力、能夠高質量完成國家和我省確定的科技重點領域和主要方向的各類調研以及相關研究任務,在承擔科技決策咨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具有進一步發展潛力和引導示范作用的各類省級科技社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

          第三條  智庫基地獎補資金是指使用省科協歸口管理的支持市縣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專項資金中,用于支持省科協智庫基地建設的資金。

          第四條  智庫基地獎補資金堅持“省級引導、基地統籌、規范管理、突出績效”的原則,在符合國家和我省新型智庫建設規劃的前提下,以出成果、出人才為目標,強化科技創新策源功能、發揮科技引領作用,為我省高質量發展提供智力支撐。

          第二章  資金分配與使用管理

          第五條  按照《河北省科協智庫研究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開展智庫基地建設工作。省科協印發智庫基地申報通知,根據通知要求,符合條件的單位自愿向省科協提出設立智庫基地的申請。根據申報情況,省科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省科協研究提出擬批準設立的智庫基地名單,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正式發文認定。省科協與入選智庫基地的依托單位簽訂《河北省科協智庫建設協議書》,明確獎補資金使用計劃、績效目標等具體內容以及雙方責任。簽訂協議后,向省財政廳報送資金分配意見。

          第六條  省科協通過穩定資助、評估獎勵、定向委托任務等方式,持續穩定支持智庫基地建設。其中,被遴選認定的智庫基地通過年度動態考評的給予連續三年支持;終期驗收考核等級為優秀的智庫基地給予獎勵。

          第七條  穩定資助資金和獎勵資金由智庫基地首席專家按照《河北省科協智庫建設協議書》要求統籌使用,用于支持智庫基地的各項研究活動和運行。智庫基地須圍繞自身建設計劃和目標任務提出研究選題方向,并開展各類研究活動。鼓勵和支持智庫基地多渠道提高經費自籌能力。

          第八條  委托外單位協助開展研究的,外撥經費支出按相關規定和協議管理,不得超過年度資助經費的40%。鼓勵依托單位采取資金投入的方式,支持智庫基地設立開放課題,用于支持智庫基地同領域的相關研究。承擔此類課題的負責人,視同為承擔省科協智庫課題項目。開放課題的設立規則和管理流程由省科協會同有關智庫基地依托單位另行制定,申報通知由省科協會同有關智庫基地依托單位發布。                            

          第九條  智庫基地建設依托單位應當加強獎補資金管理,確保獨立核算、專款專用、規范使用。資金用途如需調整,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獎補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獎補資金原則上應當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照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獎補資金應當符合支持市縣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專項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主要開支范圍:圖書資料費、數據采集費、調研差旅費、設備購置和使用費、會議費、咨詢費、勞務費、印刷費及其他合理支出。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在編人員工資、福利支出;

          (二)與項目不相關的單位日常運轉支出;

          (三)土建工程、辦公設備設施的維修改造等支出;

          (四)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

          (五)與智庫建設工作無關的其他支出;

          (六)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資金績效管理 

          第十一條  獎補資金實行績效管理。在制定補助資金使用計劃時,智庫基地建設依托單位應按照《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冀發〔2018〕54號)有關要求,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要做到可監控、可評價,并能清晰反映補助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績效目標的設定應符合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的相關規定,并報省科協備案。

          第十二條  智庫基地建設依托單位應當按照基地管理有關要求,開展獎補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工作并編制績效自評報告。績效自評報告包括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存在的問題分析及評價結論等內容,并報省科協備案。

          第十三條  省科協牽頭組織開展智庫基地建設獎補資金整體績效評價工作,撰寫自評報告,主要包括實施期內資金支出情況、組織實施情況、績效情況等。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建立獎補資金使用管理公開公示制度。具體內容包括: 

          (一)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文件;

          (二)智庫基地認定申報通知等相關文件;

          (三)獲得補助的智庫基地依托建設單位名單;

          (四)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十五條  智庫基地建設依托單位應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獎補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和截留、挪用、擠占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章  附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省財政廳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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